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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亮,男,36岁。2007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分局伦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因情节显著轻微于2009年3月31日予以释放并移交上蔡县公安局。同年4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0日,上蔡县交警大队在上蔡县新庄收费站东50米处盘查过往车辆时,在一辆车牌号为豫Q38899的客车货架上发现两包分别重为918.74克、941.02克的毒品。经盘查,被告人王宏亮将该毒品放到客车货架上,并由司水旺(已判刑)在车上看管着运走。经鉴定两包毒品均含氯胺酮成分,其含量分别为90.07%、93.7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宏亮的供述、罪犯司水旺的供述、证人司××、杨××、霍×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宏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构成隐瞒毒品罪,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上蔡县交警大队在上蔡县新庄收费站东50米处盘查过往车辆时,在一辆车牌号为豫Q38899的客车货架上发现两包分别重为918.74克、941.02克的毒品。经盘查,乘坐该车的司水旺供认是被告人王宏亮将毒品放到客车货架上的。经鉴定两包毒品含氯胺酮成份,其含量分别为90.07%、93.73%。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宏亮供述,司水旺给他联系说从广东省给他带回了K粉, 2008年7月29日上午,他把司水旺接到上蔡县蔡明园宾馆一个房间,司水旺拿出两袋K粉,每袋装有2斤,他尝后没有要,司水旺说还带回去。当晚他和司水旺父女一块在黑龙潭夜市上吃罢饭,他和司水旺到上蔡县立晟宾馆开了房间休息。次日上午9点左右,他们接着司水旺的女儿在上蔡县二高对面吃罢饭,购买了一个红色手提袋等东西来到车站,司水旺上车后给他使个眼色,他把K粉提上车就回宾馆了。后来,司水旺给他发短信息说出事了。
2、罪犯司水旺供述,2008年7月29日晚上,他带着女儿司××和王宏亮一块在上蔡县黑龙潭吃饭,后王宏亮在上蔡县立晟宾馆里告诉他,让他明天掂着K粉乘坐从上蔡县发往广东的车,王宏亮从确山上车,他没有同意,他告诉王宏亮把K粉掂上车后,他可以帮助照看。次日上午,他和司××买些东西来到上蔡县老方车站,王宏亮手提一个红色手提编织袋,告诉他袋里有两条K粉。当时王宏亮趁售票员不备,把装有K粉的红色编织袋放在了客车右边靠前排的行李架上,并给他使了眼色,他点头表示明白,王宏亮说自己直接去确山检查站等着再上车。后他乘坐的客车行至上蔡县新庄收费站时,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红色编织袋里的K粉被查获。
3、证人司××证言,2008年7月29日晚上,她和父亲司水旺及一个叫“亮”的男子一块在上蔡县黑龙潭北头吃饭时,她见到那个叫“亮”的掂个米袋子。次日早上,他们三人一块到上蔡县白云观市场买东西,当时买了一个红色编织袋,司水旺和那个叫“亮”的说把装有“苞谷丝”的纸盒子装到了红色编织袋里。他们到上蔡县老方车站送王宏亮上车,她看到那个叫“亮”的把红色编织袋掂上了车,和司水旺说说话车就走了,她和那个叫“亮”的也回去了。并证明公安机关在新庄收费站查获的红色编织袋就是他们在白云观市场购买的那个编织袋。
4、证人李××证言,2008年7月30日上午10点多,她乘坐豫Q38899客车从上蔡县到广东省打工,车行至上蔡县县城西边时,上蔡县交警大队查车,该车货架上的红色手提编织袋是一个男子放的,但这个男子没有坐车。
5、证人杨××证言,2008年7月30日上午9点多,他和妻子霍×到上蔡县老方车站乘车去广东,他们准备上车时碰到王宏亮送小旺上车,他们一块说说话就上车走了。并证实公安机关从客车货架上提取的那个红色手提编织袋应该是小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