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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匿名 |分类:法律 2009-10-18

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10

你好,请问一下,某犯罪嫌疑人系某上市煤炭公司(系国有控股)的部门负责人,其与其他人将煤炭低价交由私营公司对外销售,并且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将私营公司卖煤的利润全部拿走,对外称利润是新公司的,并将利润与新注册公司的股东按比例据为己有,请问此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该人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请指教。

满意答案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他采取的是内外勾结的贪污方法,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因此,构成贪污罪。

提问者 的感言: 谢谢。 2009-10-18

其他回答(1)

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且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

追问:

请问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中什么样的身份的人员可以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什么身份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该人辩称分的利润是私营公司的盈利,因为成立新公司后,集资的钱有一小部分购买了设备给私营企业使用了,能否认定占有的是单位财物还是合法利润?

回答: 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