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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务侵占罪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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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务侵占罪要判多少年 (2010-07-10 21:30:45)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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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犯罪类型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并且该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些类似。现在有些公司的员工利用自己的名义或其亲属的名义设立公司,利用自己的业务权限,与就职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赚钱就职公司的高额差价,本律师认为此类情况还是要区分设立公司的目的及业务类型、有无变更条件等。

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罪时除考虑自首、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外,还主要考虑侵占财产的返还,能否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该类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的,对被告人申请缓刑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外贸业务部经理期间,在与青岛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向某某某公司物流部经理韩某(另案处理)支付回扣款的职务便利,向公司虚高申报回扣金额,从中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919.84元。

  2010年9月3日,张某某在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原单位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某某公司出具的《检举信》、《报告函》,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某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任命通知》、《委托协议》、《操作费申请表》、《个人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操作凭证》,证人周某、孔某某、蒋某、韩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帐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表》,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张某某与韩某往来的电子邮件,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态度好,且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

200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实际经营上海雍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期间,与其父陈水鸿、宋海宁签订一份关于融资和股权转让内容的协议,约定宋海宁向该公司投资人民币240万元,并受让持有公司51%的股份,被告人陈某某持有49%的股份。协议签订后,三方均按约履行。200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夫妇又与宋海宁签订补充协议,就该公司动迁补偿款的分配进行约定,宋海宁无条件获得公司所得动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440万元,余款归被告人陈某某夫妇所有,公司所有债务由被告人陈某某夫妇承担。200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鸿的授权委托,代表该公司与动迁单位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人陈某某按约领取了公司动迁补偿款后,将应由公司支付给股东宋海宁的人民币440万元存入其私人账户携款潜逃。此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久秀”在广东省广州市居住生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赃款44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宋海宁、李忠明、朱文、陈水鸿、黄福东、莫志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雍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宋海宁出资收据;授权委托书、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款收款凭证、支票、银行卡存款凭条、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户名为“陈久秀”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归案后,亲属代为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

 

感觉同样是为洋人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