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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肇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咨询: 岁)骑驶电动自行车,与在公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陆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陆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了拘留。但黄某家属认为黄某骑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不是机动车,因此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前来咨询。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的规定,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因此并没有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本案中,黄某系在公路上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示:电动自行车在我县大量使用,许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电动自行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骑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