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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交通肇事罪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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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交通交通肇事罪量刑规范化

    作者:敦新余  时间:2012-11-15  浏览量 0  评论 0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