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1][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4页。
[2]陈一云: 《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3]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赵俊甫:《刑事推定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
[5]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年第6期。
[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年版,第160页。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503页。
[8]卢鹏:《法律拟制正名》,《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9]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395页。
[10]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法学家》2001年第3期。
[11]孙国祥:《过失犯罪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189页。
[12]赵炳寿:《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8-515页。
[13]刘远:《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级加重构成》,载王作富:《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14]张明楷等:《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15]包秀芳:《1月发生肇事逃逸36起》, http://www、qnsb.com/zndex/eatalog8/86518.aspx,2007-02-0 1.
[16]眭欧丽:《交通肇事逃逸论》,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17]周光权:《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下)。
[18]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法学》2002年第7期。
[19]陈洪兵:《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
[20]在《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一书中对案例进行整理评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邓思清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王宏波在各自案例的评析中,均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持肯定态度,并认为是一种必须承认的共同过失犯罪。
[2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42页。
[22]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人们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比伤害犯罪严重得多。与此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