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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交通肇事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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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6日,被告人王中会受车主雇佣驾驶浙JA3396号重型自卸车,从临海市区驶往小溪镇方向,17时10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1713KM+3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浙JAJ842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应淡雪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中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12月29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5)705号起诉书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中会犯交通肇事罪。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中会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2006年1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迁梅独任审判开庭审理。2006年3月6日又改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在从事受车主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不存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如果刑事审判人员要被告人偿付赔偿款,则是与法不符的。
  
  二、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撞伤被害人后,能及时报案,积极组织抢救,积极与车主联系赔偿事宜,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法定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刑的条件:
  
  (1)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被告人撞伤被害人后,能及时报案,积极组织抢救,积极与车主联系赔偿事宜,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悔罪表现好;
  
  (3)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2006年3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亚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捡刑诉字(200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亚周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亚周由于疏忽大意,在杨陵区五湖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亚周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亚周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杨陵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亚周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董亚周认罪态度尚好,
  
  ⑴被告人董亚周2006年4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第二天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董亚周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亚周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董亚周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董亚周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董亚周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亚周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董亚周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亚周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亚周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董亚周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辩护律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