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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万的陕西省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缓刑二年

挪用公款10万的陕西省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缓刑二年

2011-12-18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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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平利县邮政局营业员李涯,于2010年4月至2011年元月上班期间,将陆续代收的190件邮件货款不按规定同县局财务结算,用于贴补家用、玩电脑游戏及请朋友吃饭、唱歌等个人消费,至2011年元月18日案发,李涯挪用邮件货款累计金额达106464元。元月20日,李涯的父亲将此笔公款106464元全部退清,上交邮政局财务。其中67笔货款37076元,属超过三个月未还。2011年12月15平利人民检察院以李涯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李涯系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个人使用,累计数额已达106464元,其中37076元属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二年。
 

本网相关案例:Z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本网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改判挪用公款400万不成立

相关法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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