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时间长短应为挪用公款
推荐阅读: 挪用公款罪 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时间长短应为挪用公款罪量刑依据之一
挪用公款罪如何准确定罪及量刑,对准确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和预防、遏制其发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的“挪用”时间上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罪刑不相适应的地方,并探讨如下:
首先,从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的量刑应有所区别。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都未还,应按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确定量刑,对此认识较一致。但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这种情形,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实际数额认定。但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之间在量刑上同等对待并不合理。笔者认为,应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如何量刑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可以用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挪用公款的时间之间的函数关系来确定被告人的刑期,用函数Y=f(nm)焂代表刑期,n代表挪用公款的时间,m代表挪用公款数量犂醇扑恪R蛭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的时间和挪用公款的数量都是反映行为人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挪用公款的时间越长(实际使用公款时间)和数量越大都表明危害性越大。
其次,应对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如何影响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在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中挪用时间要求上,挪用公款罪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时间要三个月以上才构成犯罪,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的并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发生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达到法定要求,即使挪用公款时间为一天或几个小时也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但是,在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前提下,法律或司法解释却没有根据挪用公款时间长短规定相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的危害性集中体现在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暂时的使用权,使用的目的达到后即将公款归还,恢复公款原有的状态,公款的所有权仍为单位所有,这与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有本质区别。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不仅反映挪用公款人主观恶性大小,同时也反映挪用公款行为对公款所有权单位造成实际损害程度大小(不仅造成利息、收益等直接损失,而且挪用公款时间越长,挪用公款不能归还的隐患也越大)。因此,挪用公款时间是反映挪用公款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由于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根据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规定不同的刑种和量刑幅度,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具体案件审判量刑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往往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客观后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因监督无据,也无能为力。
总之,笔者认为,应将挪用公款的时间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来考虑。如前所述,目前的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时间只是对定罪有影响,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的时间对量刑却没有影响。因此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的时间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加以考虑,像挪用公款数额大小一样,按挪用公款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最后,应拉大挪用公款后归还与不归还之间的量刑幅度(差距)。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除了体现在单位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外,还有一个潜在的危害就是公款被挪用后很容易诱发或产生公款所有权的完全丧失。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挪用公款案件是由于挪用人将公款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给他人使用后,无法归还而导致案发的。挪用公款不能归还,实质上的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危害性无异。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加大对不归还的打击力度,但仅对挪用数额巨大不归还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挪用数额未达巨大不归还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造成量刑的随意性,造成许多案件被告人采用其他规避法律手段拒不归还挪用的公款,给发案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挪用公款客观上不能归还的,无论数额是否巨大都要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案发前后积极退出挪用公款的也应视情况从轻或有条件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