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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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