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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0年4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正义,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功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功及辩护人张建军、李正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被告人黄立功利用担任河南省宋河酒厂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万元用于自己买房,2008年挪用公款2万余元用于自己看病使用,2007年挪用公款1万余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已退回本金74104.7元及部分利息10000元。认为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有异议,其认为后两次3万多元,应合为一次,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多次挪用公款,其本意是这些钱花的去向,2007年挪用的款,2008年以后用的,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公正判决。
辩护人辩称:一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二是被告人不是多次挪用公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是:1、从本案事实上看,被告人只有在2003年因购房挪用公款4万元和在2007年现金会计交接时挪用公款3万多元两次挪用公款的事实,不存在三次以上多次挪用公款的事实;2、从证据上分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三次挪用公款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仅挪用公款两次,被告人在2008年已不具有管理单位现金的职务,其在2008年7、8月份因治病使用20000多元不可能构成一次挪用公款;3、从法律分析,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仅能认定被告人两次挪用公款;三是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应对被告人以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和偶犯;3、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自愿积极退回赃款和利息,没有给国家造成实质性的危害;4、被告人犯罪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说明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挪用公款,生活所迫走向犯罪,与那些为了追求享受腐化堕落的生活,而挪用公款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6、被告人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释放到社会上,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综上,被告人虽然犯有挪用公款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且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害,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等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以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黄立功利用担任河南省宋河酒厂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万元用于自己买房;2007年,经李XX安排,黄立功不再担任现金会计,由卢XX接任,黄立功又挪用3万多元没有交,于2007年自己日常消费花1万余元,2008年自己看病花2万多元。案发后已退回本金74104.7元
及部分利息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立功的供述与辩解:
①2010年5月22日供述(侦查2卷1-2页)
?先谈一下工作经历
:1999年宋河酒厂改制后任老宋河酒厂的现金会计,2007年10月下岗至今。
?谈一下挪用公款经过
:2003年12月25日,县农机局搞集资建房,我挪用4万元买房了。2007年我又从所管理的公款中挪用1万元,用于平时家庭零用开支。另外,2008年7月份左右,我去广州看病,我又从自己所管的公款中挪用2万多元用于自己看病了,三次共挪用7万多元,具体挪用以帐上为准。
②2010年4月19日20时供述(侦查2卷9页)
?谈一下个人简历
:1999年宋河酒厂改制后任老宋河酒厂的现金会计,2007年10月下岗至今。
③2010年4月19日9时供述(侦查2卷24-30页)
?谈一下个人简历
:1992年大专毕业后去宋河酒厂任现金会计至2007年10份,现下岗待业。
?2007年10月份你不担任现金会计时把帐交接给谁了
:我交给卢xx了。
?交接时所有现金、账目都交接清楚了没有
:其他交接清楚了,只有我个人欠款7万多元没有交接。
?这7万多元你是啥时间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