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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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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作者:苟陇 时间:2013-10-14 浏览量 0 评论 0
XXX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鉴于第一辩护人已发表过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完全同意第一辩护人的辩观点,并提出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XXX在案发前向XXX纪委上缴的XXXX元性质如何认定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在案发前上缴XXX纪委XXXX元,时间是在2013年之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对这案发前已上缴的XXX元应从本案审理后确定的受贿总额中核减。
检察机关提到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对这XXX元有过考虑,但检察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案发前上缴的XXX元作过什么样考虑的证明。检察机关认为XXX供述的有些行贿人本案当中未涉及,是对这XXX元的考虑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认定犯罪。只有被告人XXX供述的部份,是由于侦察机关未取得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的供述成为孤证不能成立。其检察机关所谓保留追诉权的说法更是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也违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事件受到二次以上追究的司法原则。
二、关于XXX到受贿具体数额的最终认定,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有多处被告人XXX供述,自2003年至2006年、2006-2010年等每年春节、中秋行贿人都送给几百元不等的红包,按照这种折算,几年共计给了多少钱的说法,行贿证人的证词也是用大概给了多少钱,每次给了多少记不清了,但总的给了多少等模糊性言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排除这么长时间有多少次没给的合理怀疑。从生活常理上来说,也不可能每次都会收到,因为被告人不可能每年春节、中秋都在通海,行贿人也不可能每个节气都会考虑到。
三、我也非常赞同检察机关对被告人XXX的人生道路的剖析,XXX的确也是踏实工作,一步一步得到组织的信任走到建设局领导岗位。但我们也注意到,担任领导干部这么长时间,被告人XXX并没有向任何人索要过一份贿络款,也没有违反法律帮助过任何行贿人。都是行贿人主动腐蚀本案被告人XXX,我们也承认XXX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但对他的量刑应区别于主动索贿,并积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受贿。
四、XXX明确收到XXX的XX万元不排除是借款的可能,不排除事后行贿人认为是送礼的合理怀疑,在法庭质证阶段,辩护人已对XX的陈述和XX的供述进行比对质证,不排除当时有借款的可能,XXX也是将该款理解为借款才收下的。认定XX万元属于行贿款证据不足,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作出对被告人XXX有利的认定。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本充分考虑本案证据不足的受贿款,准确认定XXX受贿数额。并核减之前上缴纪委的XXXX元。对被告人XXX在X年以下量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为盼。
辩护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