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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公安局立案还是检察院
强奸罪是公安局立案还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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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我们该将如何
我们家由政府不正当行政行为造成的冤情从84年到现在非但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现就连我们家按照政府的规划,并取得了政府下发的相关建设手续所建设的合法房产也被邻居张永哲带领其亲属并招募社会闲杂人员20多人于2007年8月5日、8月24日两次强行砸坏,地方政府以及公安机关至今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已经向各级部门反映过多次,均被敷衍了事。没有讨得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和谐政府的创建怎么就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呢?
我村84年的村镇规划是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依据的是82年国务院《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沛县人民政府83年下发的关于村镇规划的8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的,且于85年低全村均实施完毕,我村规划因此还获得过省级村镇规划3等奖,由此得以在全县推广。但是在过了20年后,政府却又对我们讲,我们一家不能执行84年规划,理由是邻居张永哲不让,还说是上面政府压得,而沛县法院却又按照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来判决我们村的84年规划的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违背了“现法不溯及以往”的基本原则,在我们到省高院申诉的过程中,省高院向沛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书:明确裁明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应有政府考虑和谐社会的创建,妥善解决,可是我们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在我们的合法房屋被张永哲等20于人两次强行砸坏以后,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又与一年后突然撤案,理由是张永哲要维权,公安机关为什么对张永哲等人的两次故意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只是鉴定一次,张永哲带去20多人为什么只是5人取保候审,送到检察院后在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材料,公安机关在补充材料完成后,迟迟不再移交检察院,却又在一年后突然撤案,撤案后也不给受害人一个合法的手续和说法,沛县公安局刑警队法制中队李靖公然多次讲张永哲的背后是徐州市人事局局长李涛,用意何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已经向省委、省政府、徐州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多次,每次反映的邮件编号:37542、20835、45138、26360、26650、45531、23659、22062、23576、3057、13241、13793、12932、23610、21869、20578、39169、39098、39054、36660、37645等诸多信件;向江苏省公安厅反映的特快专递编号:E1919704482CN;向徐州市政法委反映的特快专递编号:E1919704540CN;向徐州市公安局反映的特快专递编号:E1919704505CN;向沛县政法委反映的特快专递编号:E1919704522CN;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多封邮件。如此之多的投诉反映,均杳无音信,虽有几次地方镇政府做出了回复,但也是相互推诿,政府让我找公安局,公安局又让我找政府,又说让我找检察院,说“检察院让立案就立案”,而我们找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却又让我们找公安局,说“公安局只要报,就诉”,。。。。。。就这样相互推来推去,没有一个单位和部门真正想解决问题,那么我们的冤情到底该找谁解决?
1\ 栖山镇政府:到底是谁在给你们施压,让你们出尔反尔,2004年以前坚持按84年规划执行,之后却又一反以往自己所坚持的的态度,仅仅让我们一家不执行规划,为什么一级政府在同一任领导下在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对同一为问题作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处理决定;为什么在15年前花3.5万元买下了张永哲的房子后,房子至今仍然还是张永哲的,
2、 沛县人民法院:93年第43号判决,依据90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来判定84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违背了现法不诉及以往的基本原则,再说了,该43号判决书哪里有什么84年规划被撤销的内容,而你们法院以后的诸多判决书却都说该判决书撤消了规划,法院有权利撤销规划吗,规划法明确规定:规划的实施与撤销应有原有作出规划的部门作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这些枉法的判决书你们也敢出具,真像你们的个别法官说的:不否认有些法官的素质低下。还有2003年第268号判决:前面查明,我们的宅基证合法有效,且按照规划,我们的宅基地使用证应该包括对1.8米宅基地的使用权,且还制作并现场取证了当年规划所注界址的照片,而后面却又说什么我们的宅基证上面没有标明四至,所以说我们的在宅基地界址不清,要求政府从新划界;你们但从证件表面的情况来判定自己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案件,是何居心,再有对栖山政府做出的7号处理决定你们所作出的行政判决:以规划已被撤销,所以镇政府有权重新作出规划,请问:撤销规划的具体法律文书在哪儿,又是93年43号判决吗?具体内容又在哪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