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与非罪

    我近日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请大家帮我看一下这个案子受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子的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甲公司的业务员A,认为甲公司欠其个人奖金,就在去业务单位领取货款的时候,将6万元的定期承兑汇票扣了下来,并且,没有告诉甲公司,当甲公司在正常的业务对账过程中发现了少了6万元,就派员到业务公司调查,经调查,A拿走了6万元的汇票,并在汇票的存根联签字。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就让A将汇票交回,但A拒不交回汇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甲公司到共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询问A的过程中,A说:“他和公司有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又经过一段时间,A将已经承兑了的6万元现金,汇入了甲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在针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律师和公安机关有不同的理解。

    我认为:A以占有为目的,利用去催款的时机,将公司价值6万元的汇票占有,并私自承兑,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至于后来退款只是一个悔过的情节,至于A主张的自己与公司有经济纠纷,我认为不能作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济纠纷有起诉公司或者提起仲裁的公力救济途径,不能自己扣押公司的钱物。我的观点是构成犯罪。

   但是,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认为涉及经济纠纷的职务侵占,一般不构成犯罪。认为,A占有汇票的行为是自己主张权利的一种手段。不构成犯罪。

   我对于公安机关的观点不赶苟同,请大家给点建议,我期待着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