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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涉嫌绑架罪一案辩护词!

●出具人:刘平凡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疑难刑事案件(某)研究中心 主任
某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程先华律师


某市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B某家属A某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参与本案的刑事诉讼活动。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研读本案卷宗及参与今天庭审,对于被告人B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今天庭审的事实,因被告人B某实施绑架行为目的和动机是替朋友归还债务、绑架没有采取暴力方式,手段非常缓和、行为的程度也非常克制以及主动放回人质且没有造成人质伤亡和钱财损失的后果等因素,符合刑法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由此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以下详细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B某实施绑架行为,没有采取暴力犯罪方式,手段非常缓和,行为的程度也非常克制。同时,B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尤其是控制人质的过程中,从没有对C某实施任何人身侮辱和人身伤害之类的超出绑架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范围的其他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C某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并且能够给被害人提供平和的环境,我们认为这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纵观本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被告人B某绑架并控制了被害人C某,但B某并没有对C某进行任何身体伤害,而且能够主动放回C某,本案也未见C某的伤情鉴定证据,可见B某并没有想过要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并不严重。
同时,本案证据材料也显示,B某除了在抓小孩的过程中使得小孩额头皮外擦伤之外,未见B某有其他伤害小孩的暴力行为。并且,在控制小孩人身自由的过程中,B某满足了小孩的任何要求,包括与父母通话,喝水并且一直将小孩照顾的很好。同时,本案证据材料亦显示:被告人B某并没有使用枪支、刀具等暴力作案工具,这说明被告人B某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小。
此外,B某无论是在将小孩绑回自己家中、在某镇宾馆房内,还是在运输人质过程中,都存在主动将皮箱拉链拉开以供小孩正常呼吸,及时将小孩从行李箱抱出来,并喂其喝水和允许其通电话的情节。                                                                                                                                                                                                                                                                                              被告人最后在高速上放人时,B某主动解开了绑C某的绳子以防止小孩被过往车辆碰到受伤,并让小孩去找其父母。
被告人上述表现,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大,提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点。


二、尽管B某绑架勒索数额巨大,但本案被告人B某的绑架行为,最终并没有给社会及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请法庭酌情考虑这一点!
本案绑架赎金50万元当天即被警方予以追回,并在隔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避免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的扩大。同时,被告人B某租来的轿车,警方也已经发还给租赁公司,避免了租赁公司损失的产生。总体而言,本案并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犯罪后果也构不成严重的程度,提请法庭考虑。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替朋友归还上学期间所欠的债务而不是赌博欠债,犯罪动机不属恶劣。
根据庭审可知:B某实施绑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替朋友归还债务,但并非还赌债。据被告人及其朋友交代,留学时间内,B某因不愿继续拖累父母而一直坚持打工求学,数年来,未曾跟母亲A某索要过任何费用。但因朋友因曾跟自己家人借债20多万做生意亏损,临近毕业,碍于家人的压力即转而一直高压勒令B某代替自己还债,而B某因不愿意向母亲索要选择铤而走险。
据会见B某及今天庭审可知:B某曾有一次参与赌博,但赌博的目的也是为了归还债务,但殊不知赌博不但未拿到款项,反而因此而将母亲为自己购买的车辆抵押出去才还上了债务。之后,B某本想找工作努力赚钱还债,但耐不住朋友催促的太紧,事实上,B某这次绑架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朋友归还债务。
据辩护人会见及庭审交待得知:B某之所以在讯问笔录交代说:因赌博欠债而实施绑架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朋友不被牵连,并非真因赌博而实施绑架!请求法庭查明B某的真实犯罪动机,并作对B某有利的解释!


四、本案被告B某的供述尽管曾出现反复,但是纵观卷宗最后的供述及今天庭审B某的认罪态度可知,B某做到了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这一点,构成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在综合考虑B某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主动放回人质并且未造成人质受伤、死亡或者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等,对其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认定B某构成坦白,并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我们认为:被告人B某被归案以后,尽管其供述在最初侦查阶段曾出现反复变动的情况,但是在后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阶段,又都坚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我们认为:尽管B某不是自首,但是B某被抓获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表忏悔的行为,构成坦白。
在此请求法庭秉承“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参考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被告人B某未曾伤害被害人C某的事实和涉案赎金已被追回的事实,认定B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B某毕业于具有140年办校历史的全球名校并获得学士学位,不但入学英语雅思考试成绩优秀,而且入校学习后,其在校成绩亦非常优秀。尽管B某犯了罪,但是不能否定B某是一位非常具有才气和能力的优秀学生,在此恳请法庭秉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B某从轻处罚,给予B某一个孝敬父母、服务社会的机会!
根据辩护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即B某的学位证据(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可知:被告人B某毕业于D国名校之一的XXX大学,并获得学士学位。另外,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即B某的雅思(IELTS)成绩单可知:被告人B某为进入全球名校读书,曾经的雅思考试(IELTS)总分高达8.0分,其英语听说读写能力非常优秀,按照世界各国名校的相关规定,B某甚至可以申请全球的名校就读。同时,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即被告人B某的官方学业成绩单(official academic transcript)可以证实,B某在留学期间,学业成绩优秀。
B某这样一位优秀学生,恳请法庭能设身处地为起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做出考虑,在充分体现刑罚严肃性和威严性的同时,酌情给予B某一个适度从轻处罚的机会,让其在继续背负家庭前进的责任和在生活的道路上,改过自新,切实为自己、为其家庭甚至将来为我们这个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根据庭审情况可知,被告人B某不但当庭表示认罪,而且认罪程度较深,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B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所在并愿意承担刑事责任以弥补自己对C某和其家人的伤害,在此恳请法庭给B某一个赎罪的机会,对此从轻处罚!


综合考察本案被告人B某绑架被害人的原因、真实目的以及对被绑架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和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以及能够主动释放人质等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秉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B某的绑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以利于B某的改造,谢谢!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