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问题:

┊ ┊


pdslcl
[新手]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5分

标签:
回答:1   浏览:2218   提问时间:2009-08-27 07:45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需要退卷补充侦查,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应是下面的哪一种?1、仍是逮捕后的二个月侦查期限,从逮捕时开始计算,总时长不能超过二个月。2、从检察院补充侦查意见书上注明的日期开始一个月。3、从公安机关接到卷的日期开始一个月。

0条评论...

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答案应该选择:“ 3 ”

回答:2009-08-27 08:18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谢谢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