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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xxx的合法权益。通过阅卷、庭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xxx在本次敲诈勒索中系从犯,且其参与犯罪的数额不构成数额巨大,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就被告人xxx参与的两起敲诈行为,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出:“xx安排xx、xxx、xx三人向x某某要钱”, “13日凌晨,xxx、xxx、xx在xxx的指使下,将x某某带到钱江宾馆对面的龙腾旅社住宿。x某某被迫与父亲x某x联系,让其送钱过来”。

从起诉书、卷宗材料以及庭审我们可知:xxx是受他人之邀去壮势子、要手机。然后出现非自己能控制的局势,在别人的安排、指使下被动无知地从事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共得8500元,自己分得900元。xxx从最初的出于哥们义气帮朋友要手机到后来发展为敲诈勒索,都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所有犯意均为xxx一人提出。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xxx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敲诈勒索的数额来定量刑幅度,并依《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来说,xxx在别人的安排、指使下参与了敲诈,并敲诈得8500元,对另1000元和10000元的欠条xxx因没有参与和不知情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对xxx应按其参与的敲诈8500元来量刑。并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x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量刑时充分考虑。

1、xxx系初犯、偶犯,案前表现良好,长期在外地打工,遵纪守法。

2、xxx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庭审已作肯定),并事后积极返还部分财物。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盲目的哥们义气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法律,应得到相应的惩罚。鉴于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之规定,够成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