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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重庆忠县律师)
辩护词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从本案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本案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诈骗罪的构成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从全部的案卷材料中证实,被告人未洪碧等人在全部作案过程中均是采用给人算命、为受害人家庭消灾,以达到骗取受家人财产的目的。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本案中被告人未洪碧等人采用一种虚假算命的作案手段来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从另一方面也可以清楚确定,被告人XXX碧等人从作案开始到案发,主观方面至始至终都是想去用诈骗他人的钱财,客观上也采用了算命的一种虚假作案手段为受害人消灾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而并非是使用秘密的方式去窃取受害人的财物为目的。
二、 被告人X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XXXX犯罪后,其亲属已代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犯罪后,为了弥补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由其亲属代为退赃1万多元,最大限度地减轻了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 本案中所有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处于相同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应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鲁云春,在分得车费和工资后,已经知道其他几名被告人在从事诈骗活动,积极协助,配合提供了作案的交通工具,明知他们的犯罪行为来钱容易而积极参予全部犯罪行为。本案中的全部犯罪行为的得逞,与被告人鲁云春的犯罪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不能以犯罪分得的赃款来区分其主从犯罪,要综合全案来分析。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应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罪。
五、 被告人XXX现身已患癌症
被告人XXX由于身患子宫癌,急需住院治疗,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给予考虑。
六、 本案中被告人也是社会的一个受害者
在被告人当地,打牌赌博成风,一旦输钱过后,就三五成群结伙外出来实施诈骗以获取财物。被告人未洪碧,由于遭受当时这一些不良的风气,害了自己,更害了受害人,未洪碧在本案中也在本案中是一名受害者。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XXX要吸取深刻的教训,出狱以后,要老老实实做人,尊纪守法。
关于量刑部份的建议
根据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中XXX的自愿认罪程度、悔罪的表现,以及退还了个人全部所得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在三年有限徒刑内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律师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重庆忠县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