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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单位集体讨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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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单位集体讨论,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能否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目前,经单位集体讨论通过或同意,为本单位利益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现象,并不鲜见。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争论很激烈。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单位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然而,刑法并没有单位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的宗旨,应是惩治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对于经单位集体讨论,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给本单位的职工或外单位人员个人使用的单位行为,并不予以刑罚处罚。需要指出,与挪用公款罪同处“贪污贿赂罪”一章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实际上就是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受刑罚处罚的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必须注意,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不论双罚制还是单罚制,都必须以刑法对单位主体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对单位集体讨论、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的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势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