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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革联: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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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革联: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词
作者:马革联 时间:2011-06-20 浏览量 129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 刘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 刘某本人的同意,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现就所控职务侵占犯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酌。
一、鉴于 刘某的坦白和主动认罪,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职务侵占罪)及犯罪数额(13906元)没有异议。
二、就本案的量刑,扼要发表如下意见:
其一, 刘某参与的盗卖牛皮的犯罪系职务犯罪,系共同犯罪, 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轻微。 刘某并非肇庆行通货运公司之职员,其系在有职务身份的第一被告人的安排下,配合第三被告人等参与了盗卖牛皮的犯罪活动。可见,刘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系从犯。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职务身份和非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涉及不同罪名的,应以主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罪名。本案所控罪名——职务侵占罪即以表明, 刘某也不是该案的主犯。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之规定,佛山市为一类地区,职务侵占罪之“数额较大”标准为2—40万元。而《起诉书》指控 刘某参与犯罪的数额(13906元),没有达到构罪2万元的标准。因此,如根据该《纪要》规定,对 刘某之行为不应做犯罪处理。退一步说,即便按公安部、最高检曾颁发的职务侵占犯罪立案标准(5000-10000元), 刘某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只刚刚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之起点。可见, 刘某之犯罪很轻。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0】36号】,下称《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即便不考虑刘某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其对应的刑罚也不应重于“拘役6个月”。可见,公诉人之量刑建议(1年—两年)显然是不当的。
其二, 刘某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应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其三, 刘某系初犯、偶犯,应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其四, 刘某有两个小孩,大的在校学习,小的仅1岁多点,他和妻子都没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家人完全靠经营一辆通过举债购买而来的一辆二手货车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状况十分窘迫。正是由于经济上的困窘,刘某才在朋友的介绍和怂恿下参与了盗卖牛皮的犯罪活动,以致身陷囹圄。而这不但侵害的受害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使一家人生活雪上加霜,更加难以为继。对此, 刘某后悔莫及。法律不外乎人情事理。因此,请法庭酌情 刘某家庭的实际状况,依法不因其无力全部退赔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对其予以较重的处罚。
最后,恳请法庭综合考虑 刘某的犯罪事实和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给予刘某一个合情、合理而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