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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辩 护 词(庭后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时我们也考查了去年我们接触到的相同案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综观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对此我们没有异议。但在行为的定性方面,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1、本案的被告人是吸毒人员。
这个从其在公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均稳定、明确作了供述,同时,在案发时,在其行李中也缴获了吸毒工具,对被告人的身体检验也显示其是吸毒人员。
2、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不显示其持有毒品是以运输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如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不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3、本案被告人动态持有毒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能准确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发布法(2008)324号,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则进一步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第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期)一文中进行了诠释:《大连会议纪要》在《南宁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规定,吸毒者确是在购买、运输、存储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里说到的数量较大,是超过10克不满50克,数量大是指超过50克。很明显,50克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分界线。本案查明的毒品数量仅有17.8克,只是符合刑法第348条“数量较大”的规定,所以,本案应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4、本案中被告人持有毒品并没有向社会扩散,无牟利行为。
在学理上,将毒品犯罪根据其概念分为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持有型毒品犯罪、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帮助毒品消费罪。在实践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起归类到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中,可见运输毒品必须是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其运输毒品的目的肯定是跟获取非法利益有关的,且有转移到另外的地方、另外人员的目的与行为。被告人携带的毒品仅用于本人吸食,而不是向社会扩散的,不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不仅供其本人吸食,而会向社会扩散的,应当定运输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打算从广州带毒品到郑州只是为了自己吸食,这一点从公安、检察机关对其多次的讯问笔录中都能证明,且对被告人的身体检验显示其确是吸毒人员,其携带毒品并没有向社会扩散,无经营、牟利行为。
第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行为。系受朋友引诱吸毒而购买、携带毒品。与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最后坦白了犯罪行为,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从侥幸到最后全部坦白,说明其认罪彻底,悔罪真诚。
被告人的女朋友已怀孕九个多月,即将生产。自从被告人出事后,其已辞职在家待产,被告人被羁押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生活举步维艰。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表示已认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他后悔自己一时贪玩,吸食毒品,害了自己,害了家人,其思念亲人,担心女朋友和即将出生的小孩,在辩护人面前,他流下了眼泪,悔过心意溢于言表。
第三,关于被告人供述其每天吸食1克“毒品”是可信的。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每天吸食其持有的毒品约1克。辩护人认为,这个说法是可信的。这是因为,根据以往案例,市场上200元1克的海洛因或冰毒,含量仅有15%左右(可参考白云区法院近年办理的对毒品纯度作了检验的涉毒案件,可以知道200元1克的毒品,纯度约在15%左右),也就是说,被告人吸食其持有的“毒品”1克,也只吸食真正的毒品0.1-0.2克之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辩护人恳请法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或采用量刑迁就,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尽快回到即将生产的女朋友身边,并尽快工作,抚养即将出世的小孩,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本人代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感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修蛟、王怡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与案例
关于动态持有毒品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