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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余**家属委托,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余**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余**参与的前两次运送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理由在于:
1、从主体上看,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余**的身份来讲,其本人从事货运工作,非本案受害人上海**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余**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第一第二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被告人余**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处分,长期以来一直以自己的辛勤,赚取生活所得,孝敬父母,为人忠厚老实。系初犯、偶犯。究其犯罪的根源,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怀有侥幸心理、自我约束、控制能力差等多种因素造成。与惯犯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三、余**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归案以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说明被告人以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庭审情况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高法高检《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的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案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给余**一个改过自新从重新做人的机会。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姚柏明律师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