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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之赵XX贪污罪(退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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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之赵XX贪污罪(退赃时机) (2012-12-28 15:22:13)
标签: 辩护词 贪污罪 如实供述 主动退赃 退赃时机 分类: 唇枪舌剑
案情简介:年内先后套取公款127万元,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贪污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意见:
律师预判:在现有证据下,一审通常会在12年左右求刑。若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于二审期间悉数退还剩余赃款,二审法院势必将此作为新证据考虑,通常会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采信了律师关于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退还部分赃款的律师意见,对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对余下赃款予以追缴。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鉴于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并再次追加退还了全部余下赃款80万元,故撤销原判,判处赵XX有期徒刑10年。
赵XX涉嫌贪污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事实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赵XX以在报账单据上伪造领导签名的方式套取公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使用的各种票据系真实票据。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赵南山在取得前述票据时均按票面金额8-10%的比例向提供方支付了税费,支付税费总额达10余万元。本律师认为,这10余万元税费支出,赵XX并未实际占有,故应从涉案总额1270119.41元中扣减。
以上主张,有被告人供述,提供发票的各证人之证言可资证实。
二、检举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赵XX自接受调查以来,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罪行,多次以口头、书面方式向重庆市XX区纪委、检察院职侦局等单位反映情况、提供重要案件线索。
敬请法庭核实前述犯罪线索的查证情况,并据此对赵XX是否构成立功依法予以认定。
三、 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