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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70-01-01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甘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20日至2003年1月31日,被告人张X将其经手收取的与本村合作制种的A有限公司以村为单位支付给X的制种玉米技术服务费、预借的农业税及玉米种籽款954000元及从村出纳处借支的现金2000元,除支付农户的制种玉米款及各项费用外,将扣收的农业税等费用共计61585.20元借给他人及个人使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闫X、郭X等证人证言、A公司应付帐款、转帐支票、存款凭条、制种玉米发放X细表、支出凭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张X自首及退赃情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X,2002年1月12日,A有限公司与本市甘州区XX签订玉米制种合同,X村民委员会遂组织该村十一社部分农户进行种植,2003年底根据合同由A公司应支付X玉米制种款共计2187608.86元。期间XX村民委员会先后于2002年7月20日、12月24日,2003年1月10日、1月31日先后由被告人张X出具借款单从A公司领取技术服务费、预借玉米制种款共计954000元,其中900000元由被告人张X转入被告人张X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B支行的X(以下简称2256帐户)帐户内,余54000元由A有限公司小满种子站站长万X凭被告人张X出具的领条从A有限公司领取后交由被告人张X,以上二项共计954000元。2003年1月15 日至2003 年2月22日被告人张X与X村民委员会出纳郭X先后19次从中国农业银行C分理处及D分理处等营业网点支取现金787000元,同时被告人张X从其保管的54000元现金中支出35000元,共计822000元交由X出纳郭X发放X各农户玉米制种款。
2003年1月16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3月13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X先后六次从2256帐户内支取本金112999元,以及由其保管的54000元中的现金19000元,二项共计131999元,(该款系X村民委员会从应发农户玉米制种款中扣回的已由村民委员会垫支的农民2002年及历年所欠农业税、水电费及提留款)均由被告人张X交由其妻徐X保管。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4日,被告人张X从其保管的从农户处扣回131999元农业税、水电费等款项中,先后10次支付X各项支出共计71353.80元,(其中包括1、张X垫支X小尾寒羊款8800元;2、X三社养殖示范工程材料款10260元;3、石料运费400元;4、制种玉米隔离赔偿及管理费990元;5、玉米管理费及招待费3582元;6、万X制种农药款20460元;7、X贷款本息7209.60元;8、E水力发电站线路材料款11000元;9、报刊、办公用品3052.20元;10、支付E火力发电站电费20000元),余款60645.20元,被告人张X于2003年2月间,将其中22000元借给A有限公司万X,并由万X借给X村民徐X林购买卡车,使用一月后归还,2003年4、5月间,被告人张X因修建养殖大棚及房屋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及材料款,以及支付2003年10月被告人张X因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他人受伤的损失。2003年10月,X政府组织各村清算帐务时,发现被告人张X将扣除的农业税、水电费、提留款中的6万余元款项用于个人支出,遂于10月24日由被告人张X出具给X欠条一张,金额为71946.20元(包括已由被告人张X支付的X三社养殖示范工程材料款10260元)。2003年12月10日至2004年3月21日,被告人张X退还X村委会现金61686.20元及提交10260元的材料款收据,共计71946.20元。
另查X,200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X从X出纳郭X处借款2000元,并由郭X垫交被告人张X电话费100元,共计2100元,后被告人张X还款1000元,余1100元被告人张X在退还挪用X资金时一并退还。
另查X,X村委会于2002年11月26日前先后四次以计划生育押金、部分贷款、村上中低产田改造补助费、从F公司借支的部分玉米制种款,垫交了农户的2002年农业税共计215592.40元,2003年1月份,在发放农户玉米制种款时先后二次扣除各农户欠交农业税204821.65元及水电费、修建款257030元,共计461851.65(包括张X保管131999元)。
被告人张X于2001年12月12日在全市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经选举当选为X村委会主任。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X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实被告人张X从A公司领款954000元的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