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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方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辩护人。通过观阅卷,参与庭审调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发表罪行较轻,应当适用缓刑的刑法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第一 ,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5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先,王某某的员工王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从当日的12时起到到晚上19点,肇事方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才拿出700元医疗费,这与住院和手术需要的费用相差很大,作为单位的负责人,王某某着急上火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出于气愤出手打了被害人。由此可见,本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

  事发之后,被害人当天没有到派出所报案,事隔3天之后的5月19日,被害人才到派出所报案。大部分证人证实没有看到被告人打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没有否认,四次供述的案发经过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反复。说明被告人如实坦白的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

  第三  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之后,被告人一直比较歉疚,案件移送法院之后,被告人积极给被害人以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庭从轻对被告人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蒋方

蒋方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辽宁-大连】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蒋方律师

  律师姓名:蒋方律师

  所在地区:辽宁-大连

  执业证号:060298110678

  执业机构: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30985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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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8号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抵押担保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