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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检察院制定“三二一”工作措施 保障辩护
红桥区检察院制定“三二一”工作措施 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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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1日电:近日,为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三及时、两交换、一监督”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及时”,是指对于提出委托辩护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但符合申请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其近亲属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转达;在接受律师阅卷预约后,提供专门场所和专人接待,及时安排阅卷;对于律师提出的调取、收集证据、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及时予以落实。
“二交换”,一是指交换控辩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确有必要时,利用诉前会议机制,与律师就案件情况充分交换意见;二是指交换控告意见。对于律师向控申部门提出控告或申诉的,应与控申部门充分交换意见,认真查改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是指对于发现律师存在可能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能,将该情况函告司法行政机关。(宏检轩 高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