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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网络的非法持有毒品案的量刑的法理分析
据网络消息,刘泽勇和妻子都是阆中市的农民,夫妻俩在当地开了一家小餐馆,唯一的女儿刘雨欣初中毕业后在成都打工。2010年3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刘雨欣乘坐出租车时在车上发现了一个黑色挎包,打开后发现里面竟藏有大量冰毒。同月30日,刘雨欣的表哥王伊杰从成都回到阆中,刘雨欣将捡来的冰毒告诉了王伊杰。当晚,王伊杰联系了吸毒人员杨某,来到当地一家大酒店吸食,并将其中的0.2克分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随后,王伊杰将这200元给了刘雨欣。此后,王伊杰又将这些冰毒分包成三包,以700元的价格卖出0.7克。2010年4月2日,刘雨欣、王伊杰和几个朋友来到刘雨欣家楼下,准备将毒品拿走。这个带着把小锁的黑色小包引起了刘雨欣父亲刘泽勇的注意,他强行将黑包抢下。感觉包内物品很像毒品的刘泽勇将包藏在家后山的石缝中,并于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刘雨欣正准备前往成都打工,被父亲的电话叫住,让她去公安机关投案。当天下午,王伊杰也在刘雨欣家被抓获。 检察机关起诉时,指控刘雨欣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王伊杰的罪名为贩卖毒品罪。2012年2月24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雨欣有期徒刑15年,王伊杰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刘雨欣和王伊杰都上诉至省高院。最终,高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雨欣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伊杰有期徒刑1年8个月。昨日下午,刘雨欣走出了阆中看守所。王伊杰半个月后将出狱。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本案中,一审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恰当。刘雨欣是捡得的毒品,不符合贩卖毒品罪中的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情形;刘雨欣也没有有偿转让毒品,虽然,其表哥王伊杰给了其二百元卖毒所得,但这并不是刘雨欣贩卖毒品所得,其主观上没有贩毒的想法,客观上也不存在贩毒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给刘雨欣定罪,罪名不恰当。罪名错误,量刑自然会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档次:(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4)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5)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6)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8)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11)氯胺酮(K粉)、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如摇头丸>一百克以上; (3)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4)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5)吗啡一百克以上; (6)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 (7)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8)咖啡因 二百千克以上; (9)罂粟壳 二百千克以上;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11)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