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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为了办好该案,希望自己的观点得到法官的支持,我查阅了大量书籍,才写出了本辩护词,感谢江西省高院支持了我提出的小勇构成抢劫罪一罪的观点,美中不足,出乎意料的事总是客观存在,我想把办此案的一些问题写成论文发表,鞭策自己,与朋友们分享。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上诉人小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刑事部分的意见
(一)上诉人致被害人张四死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
第一,上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在被害人家中,其第二次对被害人打击与第一次对被害人打击发生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前后两次棍击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后一棍打击是前一棍的自然延伸,前一棍与后一棍之间没有中断因果关系,所以仍然属于“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
第二,根据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浮)公(司法)鉴(尸)字[2012]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四的死亡结果(加重结果)与上诉人实施抢劫的行为(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追求被害人张四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其不会在打了被害人后不知被害人死活即跑了,因此以上诉人供述“害怕被发现”,即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灭口的故意是错误的。
(二)即使上诉人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也应当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罪既遂,显然是错误的。
如前已述,上诉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不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退一万步讲,即使上诉人对被害人的第二次棍击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
如果将上诉人实施第一棍(抢劫)的行为和第二棍(故意杀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结果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在认定上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后,就不能再将第一棍的行为另定为抢劫罪,否则,上诉人对被害人第一棍打击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第一棍和第二棍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均被评价了两次,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三)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内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宣告刑,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所
根据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分离的原则,一审法院所列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此外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我们不能忽视,上诉人还是个孩子,今天之所以站在被告席上,与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有着极大的关系,当然其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人不计小人过”,我们这些成年人为什么不能对上诉人宽容一点?上诉人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的理由,只要法庭给其施以一点点宽容,就足够了。1、上诉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上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依法可从轻处罚;3、上诉人平时表现好,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次犯罪系初犯;4、上诉人父母已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5000元,且仍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该情节也是法定可从轻情形;5、请法庭注意,上诉人是智障孩子,读书到六年级仍不会简单的加减乘除,对事物的判断和理解能力弱。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将这些法定可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统统排除适用。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给上诉人小勇从轻处罚,不仅仅是挽救了上诉人小勇,而且也是挽救了上诉人小勇的整个家庭。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量刑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宣告刑。
二、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
(一)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首先是剥夺了
其次是
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和遗漏诉讼当事人是法定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如果二审法院不纠正一审程序错误,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遗漏必要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丧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于法无据。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一审于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采纳。
辩护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朱锡新律师
电话13879871669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