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团队档案
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解决问题总数: 70
VIP
所在地区:辽宁 - 大连
手 机:13604257896
电 话:0411-82786551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资格证号:12102201210722148 查看
执业机构: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中国•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 天通金融大厦16F
团队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吴德民律师 时间:2012-01-21 浏览量 36 评论 0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收集证据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场所是否符合规定,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证据不合法一般有如下表现: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违法搜查;违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的资质和鉴定的程序不合法;违法删除和剪辑视听资料。其中以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最为常见。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或者有非侦查人员在场;在同一地点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证人;制作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没有见证人,尤其是发现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迹象的更要引起注意。个别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有时会采取人身折磨的手段逼取口供,例如采取殴打、威胁、欺骗、诱惑、饥饿、疲劳、冻晒等非法手段取证。要注意核对提押票记载的提押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相符,提押票记载的提押次数与讯问笔录的份数是否相符,以及审查该讯问笔录形成的过程和表现形式,有可能发现反常现象。
年颁布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被有关人员所感知而产生的。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对证据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此种联系的程度所进行的判断。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与生活经验。因此,不同的人对证据关联程度的认识有时是有差别的。
)对犯罪主体的审查,主要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符合特殊主体条件等。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其年龄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认定单位犯罪则必须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以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重点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故意。犯罪的目的会影响到定性,如区分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方面还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对于主观恶性比较深的,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应当处以较重刑罚。因此,要慎重对待。此项审查是对作案人心理状态进行的一种推断,不同的人推断的结果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偏差,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知识,只有把口供与其他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以及人们公认的行为规律和经验法则结合起来对照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忽视收集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以致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对此,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对犯罪客观方面审查。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审查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从罪与非罪的角度进行审查。除了审查危害行为外,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选择要件,也是判断犯罪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有的犯罪,只需要实施一定的危害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如行为犯),有的犯罪,在危害行为之外,还需要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才能成立(结果犯),还有的犯罪,在犯罪成立上有其他选择要件的要求。总之,认定罪与非罪,一定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满足该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要求。
二是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角度进行审查。很多犯罪,在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上,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但刑法之所以将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是因为它们在犯罪客观方面上有差异。因而,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就是区分这些犯罪的关键。此外,还有些犯罪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是近似的,要区分这些犯罪,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也是重要的方法和途径。
五是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进行审查。刑法中的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事实性的直接的客观损害。认定危害后果有两个方面,即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是“后果”,影响危害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等。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分析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有多大的证明价值,以及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排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以下顺序来进行。首先是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顺序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通常是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按此顺序可以突出全案的重点;其次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第三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逐个审查证据材料,以及按照证据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
)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分析,看其内容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相互对应、协调一致的证据比较可靠,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如果存在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问题时,也可能表现出虚假的一致。从另一角度看,内容过于一致的,也应当引起警觉,要注意查明是否伪造的证据,或者证人同时在场时制作的笔录。对于相互矛盾或有较大出入的证据,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比对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排除虚假的、不可靠的、不稳定的证据。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如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经常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务必查明其原因;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看全案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否对案件中的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能否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律师制作阅卷笔录是保证阅卷质量的需要,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之一,高质量的阅卷笔录能够清楚准确、简明扼要地凸显出案件的脉络,以及应当密切关注和待解决的问题,对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均有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应当十分重视制作高质量的阅卷笔录。
律师制作阅卷笔录没有固定模式,可以根据案件特点和个人的工作习惯选择适当的方法。总的来说,摘录材料必须抓住要点,重点摘抄,概括提炼,力求简明扼要。所谓重点摘抄是指每个证据中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各个要素,如:时间、地点、手段、工具、情节、涉案现金或物品的数额、损害后果等。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对重点事项进行摘抄。
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一般有摘录式、归纳式、对比式和表格式的写法。
2.归纳式的写法一般用于内容重复、情节复杂,但事实争议不大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罗嗦,但供认不讳的,可以进行归纳。
3.对比式的写法是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述、证据并列写在同一页上,以便进行对比分析。或者将多个同类证据并列在同一页上进行对比。
可以采用填写表格的方法,将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赃物名称和数额、赃款赃物去向、证据等一一列出,这样更加简洁明晰,使人一目了然。便于进行供与供、证与证、供与证,以及诉、供、证三者之间的对比分析,便于进行统计,是办案人员经常使用的办法。
)按序列表。按序列表就是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或起诉书指控的顺序列表,将指控的每一宗作案时间、地点、结果等,列在一张表格上。
)分类列表。对于多罪名的,尤其是共同犯罪、罪名较多的有必要进行分类列表。
)按主体身份列表。可分别制作口供列表、证言列表等。
)综合制表。在被告人数多、作案次数多、罪名多的情况下,用统一制表的办法在一张表格表示出来。
四、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2.对于多罪名、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证明逐个罪名、逐项事实的需要进行摘录,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合理的排列组合,如根据证据的分类次序排列。
3.对于涉及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可以单独整合相关材料,便于进行对比分析。
4.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和观点随时记录下来,也是阅卷笔录的组成部分。
5.对各种不同的认定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也要如实记录,进行分析,确认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