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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孬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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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孬案辩护词 (2011-07-09 10:12:07)

标签: 刘大孬 拆迁 血案 郑州 辩护词 杂谈 分类: 拆迁研究

刘大孬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大孬的委托,为刘大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指派我们担任刘大孬的辩护人,今天出庭履行职责。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各位受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痛惜和同情。作为辩护人,我们经庭前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并参加庭审活动后,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证据采信的综合意见。

1、关于被告人讯问笔录。

对于刘大孬的五次讯问笔录,在庭前辩护人会见刘大孬时其供述前三次笔录均未看即签字,因此存在与刘大孬当庭供述不同之处,请法庭核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录音录像以确认该情况是否存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第二次讯问笔录作出时间为6月2日20时,地点为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讯问室,而公安机关6月2日签发的拘留通知书上写明刘大孬6月2日2时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也就是说第二次笔录是非法羁押期间所做,而拘留通知书上存在虚假陈述。这与公诉机关所述刑事案件办理程序需要时间和过程并无关系。

该五次笔录的主要内容均包括刘大孬对拆迁非常不满,以及意欲撞村干部,其中描述其满村寻找拆迁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用于“轧死”的部分尤为失实,侦查机关意欲塑造刘大孬蓄意借当日拆迁之事驾车撞人以发泄自己对拆迁不满的恶魔形象的意图过于明显,已经严重不符合逻辑。实际上根据刘大孬本人供述,以及刘太江和刘瑞丽的陈述,刘大孬对于本村拆迁事宜并没有非常不满,更没有不满到故意阻拦拆迁并蓄意撞人的程度。包括当天其虽然知道村里拆迁的消息,但其并未向家里人和当日同行的秦毛旦表示不满。因刘大孬所居住的房屋为其儿子刘太江所建造,而刘大孬长期在外开车,基本不管家里房子拆迁的事情,而早在2010年5月11日,刘大孬家就已经签了空房验收单,刘大孬夫妇即按照拆迁通告上的规定搬离了其家房屋。而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均未说明听到或者看到刘大孬对于南刘庄村拆迁表示不满,仅有部分人说明刘大孬不听从指挥挪车,因此,对拆迁不满并非刘大孬的真实心理状态。

根据刘大孬的供述和秦毛旦的证人证言,其当日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原因是想穿行村庄去提货,因花寨路口拉了警戒线不让通行,才绕到案发现场的路口准备通行,但至该路口后由于被村民和拆迁工作人员均拥堵在此,而经证人林宁、刘书立证实,刘大孬车后方还有一辆货车,因此其无法正常驾驶离开该地点。

2、关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的询问笔录。

⑴大多数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即当日参加拆迁的工作人员陈述了自己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原因为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其次,陈述了案发当时的情景为有关工作人员劝其将车挪走,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刘大孬突然发动汽车,冲向人群,而后在掉头后再次冲向人群。

首先,因案发现场聚集了村民和拆迁工作人员近千人,人声非常嘈杂,而其站立位置能听到劝说工作人员与刘大孬之间对话的人并没有几个,即使称听到的人其表述的内容也不一致,有猜测和杜撰的嫌疑(王亮、吴顺山、刘书立),多数人称未听到对话内容,但有人看到有执法人员试图打开刘大孬的车门(付轩、毕志强),因此既无法证明刘大孬对拆迁不满,也无法排除刘大孬受到拆迁工作人员言语威胁、拍砸车体等行为的威胁产生了恐惧心理。

其次,刘大孬的货车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挪走,而拆迁工作人员除劝说外并未实施任何行为以利于刘大孬将车挪走,因此应排除拆迁工作人员劝说未果的情形,仅为刘大孬无法挪车,同时又因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而实施了慌不择路的行为。

最后,通过拆迁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本次拆迁的主体为包括管城区政府、管城区执法局、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管城区房管局、管城区陇海办事处、管城区巡防管理办公室、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十八里河镇政府各部门以及南刘庄村委会等在内的,总数超过四百人的拆迁执法工作队伍。显然此种规模的联合执法师出无名,而其巨大的规模和多部门配合的执法合力给刘大孬这个老实人造成的恐惧是别人无法体会的。

⑵关于村民的询问笔录均说明的刘大孬平时的人品很好,非常老实,从不与人争吵,说明刘大孬本质不坏,且不存在蓄意犯罪的气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