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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抢劫罪量刑标准
青岛法院抢劫罪量刑标准
第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抢劫犯罪,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l)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抢劫的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抢劫二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抢劫的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抢劫数额和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卜: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第二、青岛中院细化指导意见
1、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四年。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作为基准刑;
2、抢劫二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六年。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作为基准刑;
3、具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节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
(1)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劫,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三年作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劫,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二年作为基准刑;
(2)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作为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次增加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在量刑起点上增加六个月作为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年作为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二年作为基准刑:
5、抢劫致一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的(10-7级),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严重残疾的(6-3级),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特别严重残疾的(2-1级),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6、抢劫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死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