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律师办案纲要(尹海山律师)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律师办案纲要(尹海山律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2-5 20:55:32 阅读:2002次

【字体:  】【】【纠 错】【】 【】

作者:尹海山律师  电话:13774282022   

 

提要:

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七、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八、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

十二、律师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是,《刑法》没有进一步明确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是各地方司法审判机构在上述两个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地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尹海山律师提示:诈骗数额大小不是“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的唯一标准,需要关注的另外一方面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是量刑时考量的因素,对于什么是“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也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手段恶劣、动机极其卑鄙、或者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救助、医疗等款物,或者给被害人造成破产,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恶劣后果的,也会被视为“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颠特别巨大'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除具备上述要件外,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提示:上述行为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签订合同,不以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六、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受骗损失数额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

实骗数额即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

行骗数额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到的诈骗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七、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合同诈骗案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也包括承包、合伙、联营等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对于婚姻、监护、收养、赡养等主要与身份相关的协议则排斥在外。

此外,行政合同也不包括在内。

对于口头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作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之一,应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应排除在外。其与书面合同的差异主要还是体现在取证、证明等证据学意义上。

八、合同诈骗中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

合同诈骗案的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最后分得的财物往往并不相同,有的时候甚至低于法定的追诉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以“分得”的数额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总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同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来确定其量刑轻重。

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提示:虽然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存在以上不同,但二者也有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3、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 )

争议最大、同时也是辩护核心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刑事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首先要搞清楚的,并应当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断追问的,对于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组织辩护思路非常关键。

 

作者:尹海山律师  电话:13774282022  

上一篇: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又因为涉毒案再次犯罪的如何处罚?

下一篇:嫌疑人如何面对警察的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