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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10万的江西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5年
挪用资金10万的江西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5年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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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被抓获。近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徐某是鄱阳县信用联社某分社的客户经理,因父亲为信用社职工,04年其当兵退伍回鄱后即被安排在信用社上班。
2006年,父亲徐某用因挪用信用社巨额资金被法院判刑,尽管父亲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徐某未能吸取教训,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样走上的犯罪的道路。
徐某于06年4月至11年3月期间,多次使用借来的、捡来的及伪造的身份证向本社贷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11年5月,联社检查组进行贷款发放情况清查时该案案发,至案发时徐某前仍有数十万元资金未归还。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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