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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挪用公款罪辩护

 

张录浩贪污案辩护词

山东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录浩之妻齐明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录浩涉嫌贪污案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调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为宜

根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张录浩作为黄山铺镇吕家庄村的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代表村委和沂水县环卫处签订了垃圾处理场的租赁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应该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出租该垃圾处理场得到的租赁费用的行为,并不是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故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并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本案被告人张录浩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应该以职务侵占定罪为宜。

二、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为吕家庄村作出了极大地贡献,请求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从1984年10月就担任吕家庄村的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6年来,张录浩作为村里的领头人为村里做了很多好事、实事。作为村里的育苗专家,张录浩带领乡亲们积极地发家致富,张录浩本人也多次去贵州等地为村里的树苗寻找卖家。此次和沂水县环卫处签订垃圾处理场租赁土地合同,张录浩也为村里的村民争得了很大的利益。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近30年来为村里做了数不清的好事和实事,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情节,为被告人张录浩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自从案发之日起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地退还侵占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自从案发之日起,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就积极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配合检察院的检察官,把非法侵占的财产10.5万元全部地交给了检察院。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地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情节,给被告人张录浩减轻处罚。

四、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录浩的数额不属实,请求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吕家庄村村委的大队会计由于不是专业的会计,会计制度比较混乱。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身为本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近四年来确实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领取的2万元工资不应该算作侵占的数额。领工资是被告人应得的。只是由于村会计没有入账而已,这笔钱应该从侵占数额中扣除。另外在2007年底,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用大队的11755元购买了保险一份,也是被告人作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应得的,不应该算作侵占的数额。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将着两笔费用从侵占的数额中扣除。

五、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张录浩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并不符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这笔钱是另一个被告人张梓运为了买挖掘机借用了村委的93600元,并且打有欠条,应该是张梓运与村委的民间借贷关系。即使构成挪用公款罪那应该是被告人张梓运,而不应该是被告人张录浩。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并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且认罪态度很好,积极的退赃,为村里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被告人张录浩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班律师事务所 张海升律师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