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期)
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期)
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期) 浏览次数:0
【 审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学东,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5号7—2号。于2002年7月12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6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渝中区李子坝一村70号有一名叫张启伟(在逃)的人有重大贩毒嫌疑,遂对该处所实施监控。当晚7时许,被告人黄学东进入张启伟家,不久提一纸袋出来。公安人员即对黄学东进行盘查,当场从黄学东所提纸袋内查获海洛因3000克。公安人员随后又在黄学东租住地渝中区桂花园45号7—2号室内搜查并起获海洛因7006克,咖啡因8200克。
黄学东被抓获后始终供称:“2002年4月左右,张启伟让我帮助他和‘小胖’保管毒品,每月给3000—4000元。经张启伟介绍我认识了小胖。同年5月25日下午,小胖将一蓝白色旅行包装的海洛因和一纸袋的咖啡因交给我,我带回我住的渝中区桂花园45号7—2号租赁房的卧室床下藏好。5月,张启伟给了我4000元。6月4日晚7时许,张启伟打手机叫我到渝中区李子坝一村70号张启伟家将毒品带回保管。我去了后,张启伟给了我一个装有3000克海洛因的‘西格玛百货’塑料袋,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搜出了3000克海洛因。”
黄学东的辩护人认为,黄学东的行为属于窝藏、转移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学东非法持有海洛因10006克、咖啡因820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学东服判未上诉。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