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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律师/立案量刑标准/判几年/辩护词/会见/取保/缓刑
深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律师/立案量刑标准/判几年/辩护词/会见/取保/缓刑
作者:丁广洲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6月20日
深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律师/立案量刑标准/判几年/辩护词/会见/取保/缓刑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热线135 3829 0461丁律师。当地力量。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