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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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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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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作者: 时间:2012-04-27 浏览量 21 评论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信士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信士哲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是不妥当的,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而不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因为: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聚众斗殴罪本身的认定就相当复杂,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更加复杂。
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表述。但是这样规定太过于笼统,在聚众斗殴中是不是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都要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每个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不同,所以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照相应的犯罪构成来认定。通过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来看,公诉机关是认可本辩护人的这一观点的,因为起诉书中指控表述中认为“被告人赵小兵,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指挥他人持械斗殴,并直接导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怀文明无视国家法律,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然后对信士哲的表述是“被告人信士哲无视国家法律,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从此可以看出,公诉机关首先认可信士哲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也就是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但是公诉机关同时也认定信士哲也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体之一,将其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观点冲突就是,转化为故意伤害这条中间线是划在信士哲的左边还是右边?!如果这条中间线划在信士哲的左边,信士哲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这条中间线划在信士哲的右边,信士哲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认为这条中间线应划在左边,也就是说信士哲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因为:
综上几点,公诉机关指控信士哲犯故意伤害罪是不恰当的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辩护人的观点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信士哲的指控罪名一样——聚众斗殴罪。
二、信士哲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信士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信士哲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从公安侦查阶段一直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尤其是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其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七项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三)、虽然受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积极组织人员、持有 *** 并开 *** 射击、对信士哲等车辆实施逼挤等)。
(四)、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为前表现一贯良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不大。
樊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