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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三
证据悬疑
----众多矛盾和疑点未能合理排除
当残忍披上正义的外衣,难道我们只能面临死亡
—为生命而辩
—朱明勇
案件真相
本案我在一审和二审中为樊奇航做的是无罪辩护,因为指控樊奇航涉及的八项罪名几乎全是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在这个片子中我仅就樊奇航被判死刑的一起故意杀人罪进行解读。
龚刚模的指定律师除了对非法持有枪支和行贿罪名外其余七个罪名也作得的是无罪辩护。但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却这么说:
(请看下图凤凰网资讯电子周刊截图)
判决结果在预料之中
昨天,龚刚模的辩护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在接受采访时称,龚刚模、樊奇航涉黑判决结果并不奇怪,“可以说在预料之中”。
“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对龚刚模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傅大庆表示对于龚刚模、樊奇航一案2人死刑立即执行、6人死缓并不感到奇怪。傅大庆说:“因本案的暴力性、社会危害性在已开庭的涉黑案件中是最严重的,因此被判处死缓、死缓达八名之多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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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耐人寻味的事情远不止这些。赵长青,这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泰斗,在为黎强辩护时曾对记者说过,他想会见黎强曾被拒绝,后来还是通过高院的关系协调才得以会见两次,并且有警察在场,开庭前仅得到几页纸的案件资料。但是李庄案之后,这位泰斗再次对媒体时他又说:我会见还是很正常的,不存在问题。(画面显示华龙网截图:我没有感觉到任何阻力)
爱丁堡真相
其实,这是一起早已告破的案件,案情细节也查的甚为清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叫吴川江的曾被一个叫李明航的骗了6万元钱,后来吴川江找不到李明航了。几年之后吴川江在重庆再次遇到李明航,此时的李明航已经开上了宝马760。于是吴川江决定寻仇报复,随邀请同乡张孟军协助跟踪,2009年6月3日凌晨,吴川江开枪将李明航打死在爱丁堡小区。
值得一提的是,爱丁堡枪案的告破,并不是一般人所为,而是新上任的,从东北调来的号称““东北虎”(画面显示重庆晨报2009年6月16日新闻报道:江北爱丁堡枪案告破)的公安部一级英模,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同志亲自深入现场,亲自进行尸体解剖,最终发现重要线索,确定案件侦破方向,仅用七天时间就将此案成功破获。
重庆打黑英雄-----王立军
(画面显示王立军佩戴军功章的敬礼照片)
2009年6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长以及江北分局公安局长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了这一案件破获情况,各大媒体纷纷报道。
然而,这个已经被人们淡忘的爱丁堡枪案在半年之后居然变成了重庆打黑第一案中的重头戏,变成了龚刚模、樊奇航故意杀人案。
由于在本案的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未获得聘请律师的权利!
由于庭审前所有的辩护律师甚至法院法官均未得到全部案卷!
由于一审庭审中检察官未出示绝大部分案卷!
所以谁也不知道爱丁堡枪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是从资料检索中发现的爱丁堡枪案曾告破的信息,出于保密,我在辩护之前没有对任何人提及此事。但是在在开庭前还是有一位陌生人告诉我说爱丁堡枪案其实早就破了,与龚刚模、合樊奇航无关。
我期待着在案卷中找到与龚刚模、樊奇航无关的资料。但是一审之中检察官们紧紧抱着109本案卷不让我看,也不出示,仅仅是宣读了一些不知道是真是假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摘录。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当庭提出要求法院调取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查找我的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可是一审仍旧继续进行,而对于大量被告人提及的刑讯逼供问题尽管一审法官表示要进行调查核实,也在休庭之际向我表示已经记录在案,会非常重视。但是直到一审宣判也没有任何人去调查刑讯逼供的问题。我们等来的是全部被告的全部指控均被认定的一审判决。
但令世人震惊的是所谓的老大龚刚模由于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而立功获无期徒刑!所谓的老二樊奇航因为曝光刑讯逼供被判死刑!这种结果终于再次引来世人关注。。。。。。。。
证据
关于这起爱丁堡枪案与我的当事人樊奇航之间到底有什么关联,一直以来是我最为关注的问题,在案件的审理当中,我们看到唯一能证明樊奇航与爱丁堡枪案联系起来的唯一一个证据就是本案协助吴川江跟踪李明航的张孟军,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后过交代,说樊奇航曾安排他要杀了李明航。
但是这一说法在一审和而二审庭审当中张孟军却特别强调,说樊奇航安排杀李明航是假的,是被刑讯逼供时警察逼着那么说的。
那么樊奇航关于这一问题是怎么说的呢!樊奇航在一审二审庭审中都说,根本不认识李明航,与李明航一无怨二无仇,不知自己有什么理由叫人去杀李明航。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几次自杀后曾变了六种要杀李明航的版本:
一、 说要去“讨个说法”;
二、 说要叫他“消失”;
三、 说“先绑架再杀掉埋了”;
四、 说要“制一下他”
五、 说“砍一刀”
六、 说“你们不要管这事了,不要做了,一定转达到吴川江”
那么吴川江是怎么说的呢?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吴川江说樊奇航从来没有安排他去杀人,跟樊奇航仅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枪案中的另一参与者则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是去杀人,更不知道樊奇航安排过杀人。
龚刚模说,从来没有安排、指使、默认樊奇航去杀人,樊奇航也从来没对他表示要去杀李明航,李明航死后还是他告诉樊奇航的。
事实上,爱丁堡枪案之后,在三名涉案人员已经被抓的情况下樊奇航还在外旅游,还用自己的身份证乘坐飞机,住酒店,以至于被抓后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揭秘
二审期间,本案的34名被告律师当中,我是唯一在重庆高院复制了与爱丁堡枪案全部证据的律师,正是在这些证据中,我们找到了完全可以证明樊奇航,甚至龚刚模与爱丁堡枪案毫无关系的关键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检察机关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出示质证。
这些证据包括:
吴川江详细交代与李明航的认识经过以及先后几次与李明航毒品交易的具体细节。
吴川江交代李明航骗其六万元的具体细节。
吴川江交代发现李明航后安排张孟军跟踪的具体细节。
吴川江交代杀人枪支来源的具体细节以及枪支的具体特征和名称(本案其他人均说不出该枪别名,使用子弹口径、装填子弹数量等具体特征),
吴川江第一次交代中就称李明航为“李哥”(而本案樊奇航、张孟军等人均不知道此人姓李,笔录中说叫“胡老四”)
吴川江交代之所以告诉张孟军、付仕培是自己接的单子,是不想让他们知道自己要杀李明航。
这些证据还包括:
张孟军交代是吴川江安排他跟踪被杀人(李明航)的,并供述李明航的电话号码是吴川江给他的。
参与者付仕培交代枪案事后吴川江告知是他(吴川江)接的单子,有人要出20万杀李明航。
特别提示:
吴川江在二审庭审中说不认识李明航。我(朱明勇律师)问吴川江:那你为什么称李明航为“李哥”?吴川江答道:是警察让我辨认照片时看到李明航的名字,所以就称呼为“李哥”。我又问:案卷显示你是在09年7月4日警察才让你辨认照片,那你在09年6月13日的笔录中就称李明航为“李哥”是怎么回事?吴川江不语……
事实上即使在09年7月4日的这次辨认照片的过程中,案卷显示也没有辨认李明航的照片,即使有李明航的照片也只会有编号不会有名字,只是在让辨认者辨认出来之后由辨认者在照片下写名字。
审判长问我:你想说明什么问题?我回答:我要证明吴川江在庭审中说了假话!吴川江早就认识李明航。庭审中,我还问吴川江使用枪支的名字,我故意将吴川江曾交代的枪的名字“食乌拉”说成”食拉乌”。吴川江当庭纠正我的“错误”,说是叫“食乌拉”。实际上该枪因为可以压十五发子弹,俗称“十五拉”,而这个称呼除了吴川江本案中无人知晓。甚至包括专案组的警察。因为在早期的笔录中警察都记做“食乌拉”,只是到了最后的笔录才改为“十五拉”,。
吴川江交代因为贩毒与李明航发生过积怨,并提到贩卖的毒品是“海洛因”,而并非本案涉及的“冰毒”。
事实上在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的通报中,重庆市公安局通报李明航是一大毒枭,曾在广东贩卖60公斤毒品“海洛因”在抓捕时漏网。试问:吴川江怎么会知道一个不认识的人曾经贩卖过毒品而且连毒品的名字都没说错?
关于本案的大量证据矛盾问题举不胜举,详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词。
其实,仅凭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拒绝律师介入这一个事实就可以判这些被告人无罪!
其实,仅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还在伪造笔录这一点就可以判被告无罪!
说道检察机关伪造笔录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也许就会因此被他们抓去关进“铁山坪”……
(画面是案卷证据详细图片:吴川江询问笔录、张孟军询问笔录)
画面清楚展示证据)
请看(画面显示询问笔录)
检察官马洪伟问龚刚模(2009年11月17日,第112卷):谈一下行贿的情况?
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难道此时龚刚模此时一分为二了,笔录中竟然出现了龚刚模请龚刚模吃饭的情节,恰如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了?)
这可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的笔录!如此公然造假竟也被法院采信。。。。。。。。
未解悬疑
在樊奇航案件的二审期间,重庆官方媒体突然报道了一个重大新闻,“黑社会头子樊奇航有重大检举,一起杀人碎尸案件得以告破”,这本是一起重大立功的消息,而且报道说消息是从检察院来的,并且被举报的人已经抓获,并已经移交检察院。但是二审庭审当中检察院和法院却没有提及此事,作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这一重大情况,二审判决也没有提及这一重大立功情节。同时樊奇航在看守所期间还有多起重大检举揭发。一起是经过询问嫌疑人。该嫌疑人不承认,公安机关就没再调查,另一起是嫌疑人已经承认的命案,并且显示正在侦查之中,但是二审法院却没有因此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反而居然在二审判决中甚至加上了“必须严惩”的字样。
二审庭审,检察员直接避开焦点,几乎不与辩护人辩论,自说自话的念起来那个两天早已准备好的检察员意见。而法警、书记员甚至法官都在打瞌睡(法庭有录像可供查阅)。
然而正在令人对此案感到已经山穷水尽之时,中央三部两院突然在一个周末也就是本案二审宣判的前一天紧急下发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两个文件。但是这份紧急文件依然没能阻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判决,樊奇航终于还是被重庆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值得庆幸的是,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死刑案件就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留给樊奇航仅剩这最后一次机会。作为樊奇航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征得樊奇航同意后公布了相关资料,他说哪怕是冤死也要说出真相。
在这最为煎熬的日子里,作为一名律师所能做到的就是把我所知道的一切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尽管樊奇航已经不再相信法律,但是我不能,法律是律师唯一的武器!
本片已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第一份视频制作的死刑复核辩护意见连同书面辩护意见一起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和该案的复核法官。
最新进展:樊奇航在死刑复核阶段又检举了一起故意杀人案,重庆市公安机关专案组已经就该起检举提审了樊奇航,并做有笔录,但是樊奇航怀疑专案组不会核实此重大立功信息并将此信息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一次公开的辩护!
这是一份良心的辩护!
这是一起事实与证据的辩护!
这是一个守望法律的辩护!
这是一场充满着风险与希望的辩护!
也许樊奇航会因此而死!
也许我会因此而死!
也许我们都会死,也许我们都不会死!
我有幸亲历了这场注定要载入史册的大案,感受可用“刻骨铭心”来表述。在此期间恐惧和不安时时袭来。不仅是我,就连我那上小学的孩子也曾经惊恐道:爸爸,今天我看到几个人在操场转悠,我怕是重庆的人来抓我。。。。。。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孩子的一句话时刻警示我,他说:爸爸,我知道他们是怎样打黑社会了,就是把一个人抓起来,然后把他的朋友抓起来,再把他的朋友的朋友抓起来,再把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抓起来,等人数够了,就说他们是黑社会了。
的确,在不久前重庆电视台播出的打黑系列专题片中关于爱丁堡的枪声这一集,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报道:抓了吴川江等人引出了樊奇航,抓了樊奇航引出了龚刚模,而实际上龚刚模是早于樊奇航被以敲诈勒索罪抓捕的,但是在一审二审当中我们没有看到龚刚模被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甚至没有一份关于敲诈勒索的证据资料;我们还看到片中警察从李明航的宝马车中取出所谓的跟踪器,但实际上,该案到今天为止也没有任何人见到跟踪器,据被告人交代跟踪器扔掉找不到了;我们还看片中有专家大谈通过枪支的弹道鉴定得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和作案枪支,但实际上我们在案卷当中却没有见到能够鉴定出弹道的枪管。不知道缺失枪管的枪支是如何能够确定其与子弹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仅又有一个疑问,从水库中连子弹都能打捞出来的蛙人为何却找不到发射出这颗子弹的枪管呢?
要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
其实很难,其实也不难!
实弹打出来的却是青年的血。血不但不掩饰于墨写的谎言,不醉于墨写的挽歌;威力也压他不住,因为他已经骗不过。打不死了
— 鲁迅(鲁迅黑白像)
第三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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