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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补充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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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补充辩护词
死刑复核补充辩护词(张永记)
最高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易行律师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孙爱文担任上诉人张永记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 对张永记判处死刑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相违背。
二、 尽管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规定了可处死刑的刑罚,但从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都没有判处死刑的先例。
三、 福建省泉州中法在对同样的两起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出现不同的量刑。如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2007)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对走私普通货物一盘偷逃税款9亿的主犯邱恋丁判了无期徒刑,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对另一起走私案二盘的张永记反而判处死刑。相反前者的情节重于后者,故敬请法庭对此现象引起关注,维护量刑的统一,对上诉人张永记不适用死刑,对上诉人张永记的死刑不予核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
辩护人孙爱文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 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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