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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人体器官买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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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人体器官买卖案) (2011-05-15 23:19:45)
标签: 买卖人体器官 蔡少侠 非法经营罪 共同犯罪 辩护词 分类: 法学
基本案情:
万元、收取患者闫许军15.6万元、收取患者李红明12.5万元。上述费用均包含应向供体支付的费用和供体的检查费、住院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蔡少侠家属的委托,北京光明律师事所指派律师XX与XX担任本案被告人蔡少侠的辩护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使辩护人明晰了案情。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人的以下指控明显不准确:
1、被告人蔡少华与蔡少侠非法从事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作为中介买卖活体肾,涉
案金额达58.4万元。
实际上,收钱的工作只是蔡少华一人所为,蔡少侠并没有与患者直接交涉,也
没有从蔡少华手中拿过一分钱。另外,蔡少华从患者中所收的钱还包括给医院的检
查费、手术费以及给供体的费用,所余留下来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其作为中介只
是起到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有些钱甚至是患者出于感恩主
动
就应该由患者自己交纳,蔡少华只是经了一下手,帮助患者转交给医院而已,就算
没有蔡少华的出现,患者要做肾移植手术这笔钱也是要交的,因此,不能因为这笔
钱经了蔡少华的手就其认定为经营数额。
2、蔡少华和蔡少侠共同为患者制作伪造供体的身份证明、公证书、伦理证明等医
院需要的证明文件。
事实是公诉人所提交的这些虚假材料均是蔡少华一人找马路边上刻假章、办假
证的人伪造的,与蔡少侠没有任何关系。蔡少侠所办理的只是他所带的那三个供体
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且并不包括伦理证明、亲属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3、两名被告人故意破坏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
重。
这一点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国家有关人体器官移植制
度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弥补了国家相关政策的不足,为尿毒症患者带来了希望,挽救
了很多垂死的生命,患者们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感恩,有的患者还写了喊冤信,
为被告人鸣不平。而且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供体的身体伤害,因此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
二、被告人蔡少侠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事实来看,虽然蔡少侠自己承认其有接供体并带供体做检查,但他说他自己总共只带过三个供体,这三人分别叫王晓明、张强、李小强,并且这三个供体都只是做了基本的身体检查,还没有做肾移植手术。关键是这三人并不是为本案中涉及的四名患者提供肾源的供体。从马世勇的证言中可知,为他的妻子王德新提供肾源的供体叫赵金全,而其他三名患者的供体均无从得知。
证人赵金全刚刚在法庭上说,是蔡少侠带他做的身体检查,可是,在
证人田平说她见过蔡少侠和蔡源一起带供体做检查,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蔡少侠是在 月下旬才来北京,这个时间可以从刚才的法庭调查中确认,因为二被告人自被逮捕时起就没有再见过面,刚刚又是分开讯问的,二人供述一致,不存在串供可能。而田平的儿子即魏新做手术是在
排除了赵金全和田平的证言之后,公诉人所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四名患者的肾移植案例与被告人蔡少侠有关,也就是说,蔡少侠并没有带过为这四名患者提供肾源的供体。由于公诉人提供的关于蔡少侠“接供体并带供体做检查”的证据只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即使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不能仅根据各个被告人供述的相互印证,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从法律上来看,即使被告人蔡少侠有接供体并带供体做检查,也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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