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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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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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