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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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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一)限制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必然要求

  1. 这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无产阶级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正确和必经的途径应该是用经济和政治的手段,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对剥削阶级不是要把他们从肉体上简单消灭,而是要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与我们一起建设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无产阶级不是靠杀人来维持统治的,而主要靠政策、靠教育,刑罚包括死刑只是我们进行的辅助手段和保证措施。

  2. 刑罚的真正威力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而非严酷性,这已为古今中外的用刑实践所证明。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德国刑法学家耶林说过,“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死刑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坚持限制死刑政策,执行得好,不但能防止“滥杀”和“乱杀”,而且更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致力于立法与司法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适用是现阶段死刑控制的优选之策。

  (二)限制死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专门针对死刑问题做了规定,其中一款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该条第六款规定:“本条约的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约的任何部分为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这一公约,现虽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这仅仅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这一公约反映了国际社会限制死刑并逐年废除死刑的死刑改革潮流,我国暂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完全可能也是应该的。

  2. 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也是引渡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致使一些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依法惩处。因此减少并限制死刑,已成为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