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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关于抢劫罪辩护词在线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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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关于抢劫罪辩护词在线求助

  网友提问:

  关于抢劫罪辩护词在线求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刘刚的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哀悼,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深的了解。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涉嫌抢劫罪,指控罪名错误;被告人刘刚伤害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的谩骂,一时情绪激奋而做出的行为,并非蓄意谋害;被告人刘刚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涉嫌抢劫罪,指控罪名错误。

  第一,被告人刘刚无抢劫的主观故意,而是一时兴起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刘刚、刘元、刘亮(在逃)、王武(在逃)及其妻子和优美、小雪从金话筒歌厅出来,看到被害人因喝醉酒躺在歌厅前的台阶上,此时刘元的一句“掏他东西”,再加上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处于昏睡状态。诱使被告人等采取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无抢财物的恶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刚、刘元、刘亮(在逃)、王武(在逃)并未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使被告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也即审判卷29页中被告人这样供述:当时是被害人自己饮酒过度,已处于昏睡状态,在刘元的一句“把他东西拿了”的提示下,被告人刘刚就将被害人上身抱起,刘亮过来掏被害人的衣兜,先摸上衣兜,然后掏下衣兜,后刘刚就起来向歌厅门口走,刘元说:“掏”。刘刚答:“身上没有东西。”说完后就去歌厅门口台上小便。等被告人解完小便后,过去人看到他们三人正用脚踹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还骂:“别动老子”。这时是被告人刘刚就过去从上衣右侧下兜内掏出一把弹簧刀,照着他腿上膝盖处捅了两刀。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把被告人的行为分成解手前、解手后两部分。解手前,被告人在掏被害人的身体时,根本没有使用过任何暴力。解手后,被告人并没有再去掏被害人的身体。由此可见,在解手时,被告人已经结束了掏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也即检察院起诉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因此,被告人在掏被害人身体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在拿取被害人的钱物之后,非当场使用暴力,并且不符合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被告人实施暴力是在掏被告人身体行为完成后,因为被害人的谩骂,再加上酒精的刺激,所以一时情绪激动而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