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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东莞律师:经上诉辩护撤销绑架罪改判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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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诉辩护撤销绑架罪改判敲诈勒索的巨大减刑案 曾永前律师 被告人:叶XX。2007年9月30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XX的妻子黄×租住在凤岗。叶XX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遂于2007年9月7日晚,到黄× 的暂住处附近伺机捉奸。当晚8时许,当叶XX看到陈XX与黄× 一起进入租住房后,便打电话给其父亲纠集七、八名同村村民到凤岗,闯入该住房,殴打与黄× 在房中独处的陈XX,并要陈赔偿损失,陈同意。叶XX提议将陈带到其住处,问陈X“是公了还是私了”,陈同意以赔偿人民币5万元“私了”。有人称太少,至少10万元,被告人叶XX在旁即附和称应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叶XX即称口说无凭,要陈写自愿书,陈称不会写字,后由叶XX拟写一份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自愿书让陈抄写。叶XX即拿电话让陈与家人联系,通知家人拿钱换人。同时将陈转移。当晚9时许,叶XX等人与陈的家人交接,被害人的妻子提出要见被害人才同意付钱,被告人叶XX则只同意通电话。当晚10时许,被告人叶XX一方认为敲诈钱财无望,遂让人将陈XX送交 派出所。 一审法院判决叶XX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叶XX不服判决,委托曾永前律师上诉,曾永前律师辩称:被告人叶XX以怀疑他人与其妻通奸为由,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以绑架罪定罪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曾永前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叶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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