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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2010年2月,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淄博市某区警方刑事拘留,在被调查期间,其主动检举韩某某要绑架贺某某要账,并已购买作案车辆,绳索等作案工具。警方遂将韩某某刑事拘留,刑警中队经调查后初步认定韩某某涉嫌绑架犯罪,韩某某也对准备犯罪工具的事实供认不讳。

    其家人委托律师对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与警方沟通,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后,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认为:韩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警方的指控罪名可能存在问题。韩某某及其家人在此之前恐惧的心理暂时趋于缓和。

 

      律师的意见和理由是:

      1、韩某某虽有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其并没有实施,更重要的是,其目的并不是绑架,而是为了索要贺某某长期拖欠的300万元的债务。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中必定是犯罪嫌疑人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本案中,韩某某主观上并非要勒索贺某某的财物,而是想要回自己的钱。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韩某某不是索要自己的欠账,而是勒索贺某某的钱财,即使是犯罪准备阶段,也必定构成绑架罪。因为绑架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2、韩某某的行为最多涉嫌非法拘禁索要债务。但非法拘禁犯罪必须有具体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且对被害人拘禁达到一定时限或造成严重后果。但本案中显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3、经调查,贺某某欠韩某某特别巨大债务长期不还的事实存在。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律师多次和承办警官及其负责人沟通。警方最终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如释重负,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牢狱之灾。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最短的时间内聘请律师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并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巨大损失。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时纠正办案机关可能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