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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应规范法治报道用语
报纸应规范法治报道用语
穆书淮(抒怀)
(写于2012年7月27日)
法律用语是相当严谨、规范的;一字之差,在法律上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是不同的。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和死缓,罚款和罚金,定金和订金,包修和保修等。虽仅系一字差别,但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乃至于涉及到人的生死去留问题。
我们的报纸在从事法治新闻的报道中,不规范的恣意乱用“法律用语”的现象,已经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了。如,“城管:违规饲养家禽将受处罚”“高速路违停赏荷花 司机一次被记6分(处罚200元)”(2012年7月24日《新消息报》13版、08版)、“银行高管违规发放上亿元贷款(被刑拘)”(7月24日《法治新报》14版)、“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我区两家医院被暂停医保服务”(7月26日《宁夏日报》02版)……上述3张报纸在7月24日到27日这3天中的有关法治报道(行政处罚)的不规范用语,如因“违章”“违建”“违停”“违规”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报道,竟多达11处,已经到了“习惯成自然的程度了”。这些不规范的法律用语干扰“依法治国”的内涵,影响“六五”普法的宣传质量和水平,给“人治行为”留下相当自由的想象空间。报纸不规范的法律用语,应予以坚决纠正。
欲更加清楚地说明上述不规范用语的错误所在,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法律构成)以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立法法、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均严格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构成的;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实施审批、许可、处罚等具体行为)只能依据上述这些法律形式作为依据;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有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法律形式的行为,均称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或违反法规,或违反规章等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相应法律形式予以行政处罚。像上述提及的因“违章”、“违规”、“违建”或“违停”行为而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报道,不仅仅只是一个不规范用语问题,同时还违反了上述法律原则,即“只有存在违法行为时,才能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因此,今后报纸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法治报道,应坚决摒弃使用“违规”“违停”“违建”“违章”等不规范用语,一律改用“违法”一词。像2012年7月16日《新消息报》09版的“首府严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报道,用语就十分准确、严谨、规范;这种规范的法律用语,突出并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是该报道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较高的表现,值得广泛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