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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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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2013-03-08 14:01:25)

标签: 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 毒品 分类: 刑事案例

深圳龙岗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是由国晖所10多位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组成,团队中有多位律师来自深圳公检法,熟悉公检法系统,了解公检法办案流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规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有律师近300 名,2011年在全国近2万家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中,位列第八。团队化办案、专业化分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团队统一咨询电话13537887755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指派王国芳律师担任被告人戴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处理本案时参考。

一、201176日张某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是居间介绍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两点事实:一是201176日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是被告人戴某某所安排、二是侦查人员从东一新村##909房缴获的毒品为被告人戴某某所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两点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同乐派出所巡防队员黄某、蔡某、同案犯张某、房东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通话清单等。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201176日张某进行毒品交易是被告人戴某某安排的,也不能充分证明侦查机关从东一新村##909房缴获的毒品是戴某某所有。

巡防队员黄某证言:“(第二卷P274-15行)民警告诉我一个手机号码1359034××××……安排我与‘小梅’电话联系,问她有没有‘东西’(指冰毒),并称要买点‘东西’ (指冰毒),‘小梅’当时说有东西,但要到龙华交易,并要晚点联系……761930分左右,民警再次让我给‘小梅’打电话,‘小梅’说让我跟一名男子联系买东西,并说让我等那名男子电话。” “(第二卷P2724-28行)在该男子身上搜出一串钥匙……这时民警看到该名男子房间的电脑的聊天记录,判断该名男子在九楼可能还有房间,民警就拿着该名男子的钥匙到了九楼,并打开909房间的两道门。”

巡防队员蔡某的证言:“(第二卷P306行)然后黄某给毒贩小梅打电话,小梅说她会派人过来交易,待会儿会有人联系我们。”“(第二卷P2724-28行)我们看那一串钥匙不止一个房间的钥匙,根据经验我们怀疑他还有其他的房间,于是我们拿着那一串钥匙逐层逐房的试,结果该栋楼的909房的门被我们用那串钥匙打开了。”

上述俩位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和不一致的。第一, 761930分左右黄勇奕和“小梅”通电话时,黄某和蔡某两位证人对“小梅”的谈话内容表述不一致;第二、黄某和蔡某对如何进入909房的表述完全不同。从以上可以看出,黄某和蔡某两位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其真实性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