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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术研究中的选题与方法

刑法学术研究中的选题与方法

——魏东博士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4届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2012年3月15日

尊敬的陈明国副院长、谢商华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法官:

大家好!

我们四川省法院系统的科研实力雄厚,许多法官的科研活动搞得很好,可以说是藏龙卧虎,高人很多,科研成果丰硕,十分令人钦佩,是我学习的楷模和榜样。加之刚才,左卫民教授已经给大家做了很好的报告,我这里谈一些补充意见,供大家参考。

我主要就刑法论文的选题和方法两个问题谈一些补充性意见:

一、关于选题

最高法院公布了论文选题参考范围,同时还强调,作者可在本届学术讨论会主题范围内自拟题目,这就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比较灵活自主的选题空间。但是,在选题上还是有一些技术问题需要注意。我认为有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必须在最高法院拟定的“选题参考范围”内确定适当题目

我认为,可以将这些选题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宏观的刑事政策问题。如第7—8号选题:“7、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的互动关系”;“8、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这是十分宏观的问题,涉及刑事政策、政治、社会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审判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运用和综合运用。因此,这些选题更加适合院长、研究室组织集体力量来规划写作。

第二类:是刑罚政策的解释适用问题。如第10—11、13—14号选题。

“10、死刑改革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就主要是刑事政策中的刑罚政策、死刑政策问题,既关涉宏观的刑罚结构调整,也关涉死刑政策以及死刑解释适用,带有比较明显的法理探索与法律改革的性质,可以说是在某种意义上的“面向立法”的学理研究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现行刑法条文的单纯的解释适用问题,需要准确把握。

“11、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讨”,主要是立功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立功法理原理与刑事政策的综合运用。

“13、非监禁刑适用问题研究”,主要关涉非监禁刑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非监禁刑法理原理与刑事政策的综合运用。

“14、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主要关涉的是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与量刑政策的综合研讨,这个选题很有意思,其范围十分有限,属于典型的小题大做,必须结合刑事政策分析、案例实证分析、“量刑均衡原则”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具体的解释适用,很能考验写作人员的写作技术水平。

第三类:是宏观的刑法解释与法律方法问题。如,第9号选题,题目就是“9、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的运用”。这个选题,可以从两个切入口来展开研究:一个切入口是偏重理论创新的学术研究,系统研究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运用的系统理论问题,这也是很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功夫到家的话,也容易写出理论含量大的高质量论文;另一个切入口就是偏重实证调研的分析研讨,选取一定数量的司法案例进行学理分析,归纳总结出若干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就像郝婷婷研究“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论文一样,也可能获得巨大成功。

当然,无论选取哪个切入口,都有一个综合运用理论原理运用和实证分析运用的问题,二者只能各有偏重,但不可能是顾此失彼,否则,可能难以获得成功。

第四类:是微观的、具体的刑法解释与法律方法的运用问题。如:第12、15—18号选题:

“12、单位犯罪处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这是一个典型的具体的刑法解释原理与法律方法的运用问题。首先必须恰当选择确定单位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可以是单位犯罪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处罚上的疑难问题;可以选取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也可以选取一系列“疑难问题群”来展开研究,这方面的关系也必须适当考虑并处理好。【最近一段时间媒体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罪”,到底是单位犯罪还只自然人犯罪,就引发了很大争议,当然其中还涉及死刑适用问题,我认为就是很好的素材;再有,上周末的时候,我的老师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来向我们四川三位刑事法学教授进行“专家咨询”,涉及的问题时有关“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