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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前言: 本文作者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该辩护词在全国律协和人民网法治频道共同举办的“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活动中,在百余篇作品中脱颖而出,荣获二等奖。以下为案情简介和辩护词的正文部分。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系某银行枞阳县支行营业部主任,为完成存款任务,找到被告人何某,何某系安徽省枞阳县某村总支委员,2006年该村部分土地被征收,2008年初镇财政所将土地补偿款打入该村在建设银行的集体账户,后建行工作人员以业务需要为由直接将对公账户的款项转入何某的个人存款户头里,刘某得知何某村里有尚未发完的征地补偿款,于是请求何某将土地补偿款存入自己所在银行。何某于是将建行个人账户的土地补偿款转存入了刘某所在的银行何某个人账户,刘某为完成银行推销金融理财产品任务,建议何某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土地补偿款用来购买理财产品,何某告诉刘某该款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能亏损,刘某说理财产品保本付息,利息比活期存款的利息高不会亏,于是何某同意用征地补偿款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刘某遂安排银行客户经理为何某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何某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2月先后在某银行枞阳县支行累计购买了664余万元货币基金以及其它理财产品。银行将理财产品本金及红利均归还到何某原来的个人活期存折账户上,何某私自取得红利2万余元用于个人或集体开支。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刘某策划、教唆、协助何某挪用公款664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对刘某及何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