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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行为


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行为
时间:01-11  08:59   作者: 喜双庆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现实中,许多国有单位的领导者,会在正常工资之外,设立“奖金”、“分红”等激励机制。对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所谓“奖金”尤其是大额奖金的发放,不乏违规之处。对于违反财经制度分配“奖金”、“红利”的单位行为,能否认定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存在争论。

一般情况下,单位实施的违规分发“奖金”等行为的性质,属财经违纪范畴。如果单纯对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均符合“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财产”的形式特点,若一律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则使犯罪行为与单位财经违纪行为混为一谈,显属打击面过宽。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的定性,即以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定性基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除掌握“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财产”的形式特点外,应当以所分发财产的性质和分发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依据。如果单位把能够自主支配的钱款超标准分配给了职工,且金额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于违纪行为。相反,如果把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予以截留分配的,或发放“奖金”额度超过了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如十倍),显属单位领导滥用了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通常把以下四种情形作为私分国有资产性质看待:1.将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予以截留分配。这种行为直接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2.将应当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3.超标准分发奖金的总额,超过了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4.没有经营效益,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国有资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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